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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5 07:23

商法 (日本)

日本商法(日语:しょうほう),有狭义和广义两层含义。

商事行为中的法律关系,如在商法中没有规定,则适用习惯法或商业惯例;如仍然没有规范可循,则应当适用民法(商法第1条第2项)。

商法的范围

广义的日本商法往往包括以下类别的法令等,其中有部分法律,曾经是《商法》的一个部分,现在已经分离出来,成为一部独立的法律。

商法总则日语商法総則
适用于商法全体的通则部分,即《商法》第1编总则(第1条至第32条)。随着2005年(平成17年)日本《公司法》(日文:会社法的施行以及法令口语化修改,其内容被全面修改。目前除了第一章通则之外,学者认为其已经无法发挥总则的作用。
会社法
日语中的“会社”即中文语境中的“公司”;该法即是规定一般性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相关法律关系的法律。主要载体为公司法(平成17年法律第86号),该法律施行前,其主要内容为《商法》第2编“公司”、原《有限会社法日语有限会社法》、原《关于股份会社监查等商法特例的法律日语株式会社の監査等に関する商法の特例に関する法律》等。
商事行为法日语商行為
规定企业的法律行为,即商事行为相关法律关系的法律。主要内容为本法第2编“商行为”(501条―628条、629条―683条已删除)。从第1章总则至第4章匿名组合为止的内容,在2005年会社法制定及法令口语化之后实施全面修改。
保险法日语保険法
与保险相关的领域。目前关于陆地上保险适用2008年保险法日语保険法(平成20年法律第56号),而海上保险则适用本法第3编第6章保险(《保险法》施行前为第2编第10章)。虽然该部分一直以来是商行为法的一个分支,但具有独特的内在逻辑体系,因此往往被认为是比较独立的特别法。严格意义上的营利性保险(作为商事行为的保险)才是商法的一部分,而保险法涵盖了各种类的保险,如相互保险、共济日语共済等。
有价证券法日语有価証券法
有价证券相关的领域,主要规定于票据法及支票法日语小切手法等。这两部法律施行前,规定于本法第4编第1章至第3章票据以及第4章支票。其他有价证券也分别规定于各个特别法中,例如公司法中的股票以及海商法中的提单等。但随着债权法修改的完成,有价证券法今后很有可能归入民法领域。
海商法
关于海运企业的特别法,主要包括本法第3编海商(684条-851条)以及《国际海上物品运送法日语国際海上物品運送法》和《与船舶所有者之责任限制有关的法律日语船舶の所有者等の責任の制限に関する法律》。
商法典的构成

本法在1899年(明治32年)制定颁布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最初法典的构成为:第1编总则、第2编公司、第3编商行为、第4编票据、第5编海商。在票据法和支票法施行之后,第4编票据完全删除,商法构成变为:第1编总则、第2编公司、第3编商行为以及第4编海商。此后,因公司法独立制定,公司相关的条文也被删除,形成了现在的结构。此外,第2编第10章亦在《保险法》制定后删除。目前的商法典目次如下:

  • 第1编 总则
    • 第1章 通则(第1条–第3条)
    • 第2章 商人(第4条–第7条)
    • 第3章 商业登记(第8条–第10条)
    • 第4章 商号(第11条–第18条)
    • 第5章 商业账簿(第19条)
    • 第6章 商业使用人(第20条–第26条)
    • 第7章 代理商(第27条–第31条)
    • 第8章 杂则(第32条–第500条)
  • 第2编 商行为
    • 第1章 总则(第501条–第523条)
    • 第2章 买卖(第524条–第528条)
    • 第3章 交互计算(第529条–第534条)(中国法上的“债权债务抵消”)
    • 第4章 匿名组合(第535条–第542条)(中国法上的“隐名合伙”)
    • 第5章 仲立营业(第543条–第550条)
    • 第6章 问屋营业(第551条–第558条)(中国法上的“批发营业”)
    • 第7章 运送取扱营业(第559条–第568条)
    • 第8章 运送营业
      • 第1节 总则(第569条)
      • 第2节 物品运送(第570条–第589条)
      • 第3节 旅客运送(第590条–第592条)
    • 第9章 寄托
      • 第1节 总则(第593条–第596条)
      • 第2节 仓库营业(第597条–第683条)
  • 第3编 海商
    • 第1章 船舶及船舶所有者(第684条–第704条)
    • 第2章 船长(第705条–第736条)
    • 第3章 运送
      • 第1节 物品运送
        • 第1款 总则(第737条–第766条)
        • 第2款 船荷证券(第767条–第776条)
      • 第2节 旅客运送(第777条–第787条)
    • 第4章 海损(第788条–第799条)
    • 第5章 海难救助(第800条–第814条)
    • 第6章 保险(第815条–第841条之2)
    • 第7章 船舶债权者(第842条–第851条)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通常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关于其涵盖的领域,有多种学术观点。早期的观点认为商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意义上的商”,即介于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以有形的财产货物交易营利的行为(传统之商)。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该种媒介行为的辅助性行动(金融交易、货物运输、财产保险等。辅助之商。)以及类似的经营活动(出版、客运等。第三类之商),也成为商法的规范对象。因此,学者为了统一把握商法的外延,采用了各种学说来进行解释。

最主要的学说有两种:“商的色彩论”和“企业法论”。田中耕太郎主张:着眼于法律事实的商业色彩,可以从民法中独立构建商法体系,这种观点被称为“商的色彩论”。而西原宽一日语西原寛一主张:将商法定义为规范企业的相关活动的全部法律法规。这种主张“商法就是关于企业的法律”的观点自诞生以来,就成为了学术界通说。